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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3-07-12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序号

  主体

  救济渠道

  方式

  期限

  1

  行政相对人

  申请行政复议

  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2

  行政相对人

  提请行政诉讼

  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xzcfxxgs/sjxzcfxx/202306/t20230621_6328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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