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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有关行政复议职责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0    来源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闽卫监督函〔2021〕709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健康监督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省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为落实好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卫生健康监督所负责对福建省卫生监督电子执法全过程记录平台预设的行政执法文书中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统一调整为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自2021年10月1日起,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告示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应明确指引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宣传,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该项变更,便于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xxgk/fgwj/zxwj/202110/t20211020_57466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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