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监局出台着装管理规定 衔接落实行政执法监督要求
发布时间:2026-01-0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近日,自治区药监局出台《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药监执法人员着装及标志使用标准,建立全流程管理监督机制。该《规定》旨在衔接落实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要求,助力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两品一械”)监管执法工作规范开展。
《条例》将“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规范使用证件、标志标识及执法装备,是否按规定着制式服装”纳入行政执法监督范围。此次自治区药监局出台的《规定》,是对上述监督要求的提前响应和细化落实。《规定》明确适用对象为自治区药监局机关、各检查分局及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等部门、单位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涵盖10余类制式服装和7类标志。
为衔接落实《条例》要求,《规定》细化了着装管理相关标准。明确必着装公务场景、不同制式服装穿戴规范,结合内蒙古地域气候特点确定服装穿着季节,保障执法着装的实用性与规范性;划定非工作时间、暗查暗访等6类不宜着装情形及仪容举止禁忌,有效规避违规着装、形象失范等问题,从源头减少执法监督风险。同时,建立了全流程监督机制,要求胸号“一人一号”,严禁转借冒用,执法人员离职需交回标志并规范处置;明确本级药监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对违规着装行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依规追责。
《规定》的实施,将规范药监执法人员着装及标志使用,助力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保障“两品一械”监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也为后续衔接落实《条例》监督要求奠定基础。
原文链接:http://mpa.nmg.gov.cn/xwzx/yjdt/202512/t20251230_2842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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